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住石家庄**科技公司宿舍,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开发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