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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珠海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山西路交叉口,与前方同向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的京K****3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曹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24.11mg/100ml。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11月19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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