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2000********,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辛集市**乡**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龙泉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彭某某),沿兴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束鹿大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等红绿灯的刁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某)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刁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无责任。经对曹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数值:161.95mg/100mL。曹某某已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彭某某、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存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阳冰现在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