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乡**村**庄村,住香河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Y****(事发时悬挂京Q0****)小轿车来到河北省香河县安平开发区鸿坤罗纳河谷小区门前时,拒不配合门卫检查,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8.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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