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1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X****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外环路新桥汽配城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8月21日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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