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1********,汉族,大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5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沿仙桃市纺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杜柳高速路口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2.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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