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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和住所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45 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东山路与新湘路交叉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被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7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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