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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资兴市**路居委**路**院内**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吃饭时喝了土烧酒。当晚21时许,曹某某驾驶湘L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资兴市唐洞街道晋兴路向资兴市政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晋兴路与资兴大道十字路口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前方由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湘N****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发现曹某某有醉驾嫌疑,随即带其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1.3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入所健康检查表、病历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等复印件、协议书及谅解书、认罪认罚悔罪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车辆碰撞痕迹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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