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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甘肃**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兰州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曹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现场照片、血样密封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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