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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台县什字镇南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丰快递”门前路段时,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原址,联系电话:1869332****;

2.案卷材料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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