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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洮县,住金昌市**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宿舍,**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719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7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9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又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捷达”牌小轿车,沿金川区金川路通过出城矿山公园卡口行至矿山路矿机厂岔路口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后果轻微,但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2、人口基本信息;3、驾驶人员、机动车信息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归案情况说明;5、扣押、发还清单;6、血样提取登记表;7、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8、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9、卡口视频监控资料光盘一张;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11、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从宝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宿舍,联系电话:136793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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