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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2016年9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陇西县公安局罚款4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龙飞牌”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陇西县长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悦璟人家丁字路口时与同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甘JD*****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轻微受损。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08mg/100ml。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由被告人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曹某某赔偿张某某15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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