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 1976 年 **月 **日生,身份号码3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南平市建阳区回龙乡*********,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牌小汽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回龙乡沿205国道往水吉镇方向行驶,途经回龙乡均中公路服务区路段时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皖C******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曹某某带至回龙乡卫生院抽取血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曹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9.3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叶某某、陈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
7.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曹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江 浩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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