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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曹某某,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 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灰色牌**牌小型汽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X430线与居力很镇交叉路口西侧时,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检测含量为130.43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曹某某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924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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