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茌平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迎宾大道W042号路灯杆处时,与顺行谢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在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4mg/100ml。现阶段,被告人曹某某已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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