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O****小型汽车,自本市虎丘区横塘菜场出发,行驶至晋源路与鑫苑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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