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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A****Y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长武县尧头村二组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肇事点,致己车右侧与路西停放的陕A****D号英伦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撞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核查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向某某、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越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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