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队**-**-**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塔城市裕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和朋友在**场吃饭,吃饭期间曹某某饮酒,于当日21 时许,曹某某驾驶新N3****号车,从**队行驶至**路**门口公交站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 3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957****。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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