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彬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现租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11月24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电子市场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笑鹤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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