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老坪石往坪石镇方向行驶,行至乐昌市S248线2KM300M路段时,刮碰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共计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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