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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保定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定市徐水区****段时,与同向行驶左侧超车的田某某驾驶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曹某某发生事故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47.2mg/100ml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

                                   (院印)

2020年12月31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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