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现住淅川县人民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和杨某在马蹬船上吃饭并饮酒,酒后曹某某驾驶豫R*****轻型普通货车从马蹬镇出发,沿S335省道向淅川县城方向行驶,后沿灌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灌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杨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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