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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瀚文,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街**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9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兴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盛路与苍山路交叉路口时,所驾车前部与沿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俊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右侧前门相撞,造成云******号车乘客李某、张某敏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88mg/100m1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8月5日

附:

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1000****;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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