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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16〕50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23251959********,汉族,大学本科, 2005年8月任定远县**中学**,2006年7月至2015年8月任定远县**中学**,住定远县**中学院内宿舍(户籍地定远县**镇**路**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5年12月2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1月21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在任定远县**中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购物卡等钱物计7782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2005年5月份,定远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承建定远县**中学操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72.6万元,竣工日期2005年7月18日。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在结算工程款上给予方便,2005年10月的一天,吴某某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现金20000元人民币。曹某某收下该款。

(二)2006年年底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黄某某为能提拔为**请被告人曹某某关照,到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3000元;为能获得曹某某在职务升迁及工作上的关照,黄某某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5000元、曹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曹某某收下以上款物。

(三)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江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在其调任定远县**中学**中的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收下。

(四)2008年8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曹某甲为了让一名学生到**借读找被告人曹某某帮忙并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2011年10月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职务升迁上的关照,曹某甲到曹某某家送给曹人民币5000元。曹某某均收下。

(五)2008年9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王某某为能得到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职务升迁上的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10000元。曹某某收下。

(六)定远县**中学退休教师曹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帮助其女儿曹某丙解决**任教编制问题及希望曹某某关照自己在**任教的儿子曹某丁和女儿曹某丙,于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七)2009年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陈某某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在其工作上给予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八)2009年8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孙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对其经营的文印室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在费用结算时给予方便,到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购超市物卡。曹某某收下。

(九)2009年8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汤某某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帮忙提拔自己任学校中层干部,到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2010年9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曹某戊为得到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己职务升迁上的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一)2010年12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余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爱人调动工作一事上的帮忙,并希望拉近和曹某某之间的关系,到被告人曹某某家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二)定远县**中学教师杨某某曾请被告人曹某某接收其亲戚汪某某到**借读,曹某某同意。为了表示感谢并希望得到曹某某对其工作的关照, 2011年10月的一天,杨某某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5000元。曹某某收下。

(十三)定远县**中学教师何陈某某请被告人曹某某接收其亲戚何某某到**借读,曹某某同意。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2月份的一天,何某某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四)2011年7月,张某某分配到定远县**中学工作。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对自己工作予以关照,张某某于2012年7月的一天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五)2011年6月,定远县**中学教师刘某某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了表示感谢及得到被告人曹某某在工作上的关照,2012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看望曹某某母亲的名义到定远县**镇街道曹某某母亲住处,送给曹某某母亲人民币1000元 。事后,刘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曹某某。

(十六)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张某某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对其职务升迁予以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十七)2012年10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诸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对自己的提拔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送给曹人民币10000元。曹某某收下。

(十八)定远县**中学教师张某某于2006年到**任教。2012年春,张某某报考合肥市**中学被录取。因不适应工作环境,张某某请被告人曹某某继续留其在**任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为了感谢被告人曹某某的关照,2012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以看望被告人曹某某母亲的名义到定远县**镇街道曹某某母亲住处送给曹某某母亲人民币500元,并将情况电话告知曹某某。2013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到曹某某家送给曹1000元超市购物卡。

(十九)定远县**中学教师徐某某家属在定远县定城镇**路经营**大酒店。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关照**大酒店生意,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某到被告人曹某某家中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二十)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沈某某为了请被告人曹某某对其职务升迁予以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二十一)2014年7月的一天,定远县**中学教师施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曹某某对其工作的关照,到被告人曹某某家送给曹2000元超市购物卡。曹某某收下。

(二十二)定远县**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定远县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服装、文化办公用品销售等。该公司与定远县**中学在校服、作业本等方面长期有业务往来。为了与被告人曹某某搞好关系,在业务上得到被告人曹某某的关照,定远县**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10月共出资28600元安排被告人曹某某及其家属到西藏、新疆旅游。

(二十三)2006年-2011年,张某某先后以其施工队或挂靠其他建筑公司名义分别承建了定远县**中学“初中部水冲厕所”、“初中部教学楼前下水道、水泥地坪”、“初中部楼前广场铺设彩砖”、“厕所、教学楼、油漆课桌”、“定远县**中学教室维修”、“行政楼维修、装修”、“3号教学楼装修”、“定远**塑胶运动场”、“4号教学楼装饰”等工程。为了在承建工程、方便结算工程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曹某某的关照,张某某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到被告人曹某某在定远县**中学内的住处送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3万元、3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2010年8月的一天,到蚌埠海校医院送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2万元,累计送给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65万元。曹某某均收下。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款5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合同、付款凭证、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江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汤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0年3月,定远县教育局下发2010年度创建“丰乐杯”活动通知,要求定远县**中学新建一个400米环形塑胶跑道。2010年7月,安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3244970元中标。2010年7月5日,安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该工程。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主持召开定远县**中学校长办公会,决定增加工程量且不再另行招标。2010年8月22日,安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中学签订**运动场增加工程合同,合同价款约250万元。以上工程实际由张某某负责承建。根据定远**塑胶运动场工程招标统一口径规定,部分材料价格决算时不允许调整。2011年12月份,定远县**中学塑胶运动场竣工且通过验收。2013年3月份,安徽**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接受定远县**中学委托并出具定远县**中学塑胶运动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3071105.29元。

在该工程审计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擅自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使安徽**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进行价格审核决算时调整承建方使用的钢筋、水泥等不允许调价的材料价格,造成国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8.0841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合同、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施某某、陆某某、霍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任定远县**中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7782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80841.58元,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奇

2016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自行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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