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 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章贡区人,群众身份,高中肄业,赣州蓉江新区建设监察大队潭东中队(简称潭东镇城管中队)副中队长,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村**组**号,住章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区**栋**单元**室。 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信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2万元。
1. 利用职务便利,为逞背村廖某甲、廖某乙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逞背村党支部书记廖某丙向廖某甲、廖某乙索要钱款共计4.5万元。
(1)通过廖某丙向廖某甲索要钱款3.5万元。
2017年,廖某甲为在潭东镇迳背村元庄头组新建一栋二层砖木结构房屋,请该村党支部书记廖某丙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人员关照。廖某丙将廖某甲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廖某甲新建房屋为条件,向廖某甲索要3.5万元。廖某甲房屋完工后,在廖某丙家中交给廖某丙3.5万元现金。之后,廖某丙在潭东镇中东加油站将3.5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2)通过廖某丙向廖某乙索要钱款1万元。
2017年,廖某乙在其位于潭东镇迳背村琉璃组的老房子上加层,施工期间,被潭东镇城管中队阻止施工。之后,廖某乙请该村党支部书记廖某丙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人员关照。廖某丙将廖某甲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廖某乙加层房屋为条件,向廖某乙索要1万元。廖某乙在其家中交给廖某丙1万元现金,廖某丙在潭东镇中东加油站将该1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2.利用职务便利,为短井村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短井村村民陈某戊向上述违建户索要钱款共计2.9万元。
(1)通过陈某戊向陈某甲索要钱款0.5万元。
2016年,陈某甲为在潭东镇短井村东坑子组老房子上加层,请其堂弟陈某戊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陈某戊将陈某甲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陈某甲加层为条件,向陈某甲索要0.5万元。陈某甲房屋加层完工后,在其家中交给陈某戊0.5万元现金。几天后,陈某戊在其店里,将陈某甲所给0.5万元现金转送给曹某某。
(2)通过陈某戊向陈某丙索要钱款0.8万元。
2015年,陈某丙为在潭东镇短井村东坑子组老房子上加层,请其哥哥陈某戊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陈某戊将陈某丙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陈某丙加层房屋为条件,向陈某丙索要0.8万元。陈某丙加层房屋完工后,在潭东镇老农贸市场陈某戊店里交给陈某戊0.8万元现金。之后,陈某戊在其店里,将陈某丙所给0.8万元现金转送给曹某某。
(3)通过陈某戊向陈某乙索要钱款0.8万元。
2016年,陈某乙为在潭东镇中心幼儿园附近的老房子上加层,请陈某戊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陈某戊将陈某乙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陈某乙加层为条件,向陈某乙索要0.8万元。陈某乙加层房屋完工后,在潭东镇政府对面的饭店里交给陈某戊0.8万元现金。之后,陈某戊在潭东镇农商银行门口将陈某乙所给0.8万元现金转送给曹某某。
(4)通过陈某戊向陈某丁索要钱款0.8万元。
2016年,陈某乙房屋加层完工后,其哥哥陈某丁为在潭东镇中心幼儿园附近的老房子上加层,通过其哥哥陈某乙请陈某戊帮忙。陈某戊将陈某丁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陈某丁加层为条件,向陈某丁索要0.8万元。陈某丁加层房屋完工后,在其家中交给陈某戊0.8万元现金。之后,陈某戊在其店里将陈某丁所给0.8万元现金转送给曹某某。
3.利用职务便利,为迳背村村民廖某丙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潭东镇上坝村村民彭某某向廖某丙索要钱款4.5万元。
2017年中旬,迳背村村民廖信光侄子廖某丙在潭东镇迳背村琉璃组的老房子旁边新建一栋三层砖混房,施工期间,曹某某带队到现场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廖信光通过上坝村村民彭某某请曹某某关照,曹某某以不拆除廖某丙违建房屋为条件,索要4.5万元。廖信光通过彭某某送给曹某某2万元好处费后,廖某丙顺利建成第一层房屋。在建第二、三层违章建筑期间,又被潭东镇城管中队拆除,廖信光再次通过彭某某送给曹某某2.5万元。曹某某在收到该4.5万元钱款后,廖某丙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顺利建成。
4.利用职务便利,为短井村村民叶某某、过路村村民张某某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潭东镇东坑村村民刘某甲向叶某某、张某某索要钱款共计3.8万元。
(1)通过刘某甲向叶某某索要钱款0.8万元。
2017年7月左右,叶某某在其位于短井村岭上组老房子上加层,加层完工后,曹某某带队到现场拆除其违章加层部分时,叶某某打电话请刘某甲过来帮忙,刘某甲到达后,请曹某某对叶某某的房屋加层行为给予关照,曹某某以不拆除叶某某加层房屋为条件,向叶某某索要钱款。第二天,叶某某给了刘某甲0.8万元,委托刘某甲送给曹某某,刘某甲在潭东镇政府附近将0.8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2)通过刘某甲向张某某索要钱款3万元。
2017年冬季,张某某为在过路村大坪头组老房子旁边建房,请刘某甲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刘某甲将张某某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其违建房屋为条件,向张某某索要3万元。该违建房屋完工后,张某某托刘某甲在潭东镇新农贸市场附近送给曹某某3万元。
5.向卢某某索要钱款2.8万元。
2017年,永玻玻璃厂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在其厂区内搭建钢棚时,被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阻止。卢某某请潭东镇城管中队队长陈庆明关照其搭建钢棚的行为,陈庆明以不拆除卢某某所搭建的钢棚为条件索要3 万元,并安排曹某某与卢某某对接具体事宜。卢某某钢棚搭建完工后,在其办公室送给曹某某2.8万元。
6.利用职务便利,为过路村村民陈某乙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时**中心小学校长陈某甲收受陈某乙钱款1万元。
2017年底,陈某乙为在过路村禾场组的老房子上加层,请其哥哥陈某甲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陈某甲将陈某乙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在潭东镇政府院内收取陈某乙托陈某甲所送的1 万元后,同意关照陈某乙加层。之后,陈某乙加层建筑顺利完工。
7.利用职务便利,为博罗村严某某、解胜村肖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等村民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筱坝村村民郭某某向上述违建户索要钱款共计10.9万元。
(1)通过郭某某向严某某索要钱款1.6万元。
2017年左右,薄罗村严某某为在其院内新建一栋二层楼房,请郭某某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郭某某将严某某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严某某新建房屋为条件,向严某某索要1.6万元。严某某建房完工后,在郭某某家中交给郭某某1.6万元。之后,郭某某在高坑村将该1.6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2)通过郭某某向刘某甲、肖某甲分别索要钱款4万元、1万元,合计5万元。
2017年下半年,刘某甲在其解胜村罗坑组老房子旁边建房时,被潭东镇城管中队阻止施工,为建成该房屋,刘某甲通过其亲戚肖某乙找到郭某某帮其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郭某某请曹某某关照刘某甲建房,曹某某以不拆除刘某甲建房为条件,向刘某甲索要4万元。刘某甲新建房屋完工后,在其新房附近交给肖某乙4万元现金,当天晚上,肖某乙将该笔4万元现金转交给郭某某。
刘某甲建房完工后,肖某甲在解胜村老房子上加层,施工期间被潭东镇城管中队拆除,为建成该加层房屋,肖某甲通过其朋友肖某乙找到郭某某帮其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郭某某请曹某某关照肖某甲加层,曹某某以不拆除肖某甲加层房屋为条件,向肖某甲索要1万元。肖某甲加层房屋完工后,请肖某乙陪同其到郭某某家交给郭某某1万元现金。之后,郭某某在赣州经开区金风路哈佛幼儿园附近将刘某甲和肖某甲所送的5万元现金一并转送给曹某某。
(3)通过郭某某向何某某、刘某乙分别索要钱款1.1万元、3. 2万元,合计4.3万元。
2017年下半年,何某某为在潭东镇解胜村老房子上加层, 请郭某某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郭某某将何某某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何某某加层房屋为条件向何某某索要0.6万元。加层施工期间,何某某在郭某某家中交给郭某某0.6万元现金。后又因何某某在老房子旁扩建房屋,曹某某再次向何某某索取0.5万元,扩建房屋完工后,何某某再次交给郭某某0.5万元。
何某某房屋扩建房屋完工后,其朋友刘某乙为在潭东镇解胜村老房子附近新建一栋三层楼房,请何某某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何某某将刘某乙请托事项通过郭某某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刘某乙新建房屋为条件,向刘某乙索要3. 2万元。刘某乙房屋施工期间,分两次交给郭某某3.2万元现金。之后,郭某某在赣州经开区金风路哈佛幼儿园附近将何某某所送1. 1万元、刘某乙所送3.2万元,合计4.3万元一并转送给曹某某。
8.利用职务便利,为迳背村廖某丁、廖某戊等村民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廖某己向上述违建户收受、索要钱款共计3.8万元。
(1)通过廖某己收受廖某丁钱款2.3万元。
2017年下半年,廖某丁在潭东镇迳背村老坑组新建房屋施工期间被潭东镇城管中队阻止,为建成该房屋,廖某丁请廖某己帮忙找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关照。廖某己将廖某丁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表示同意。廖某丁新建房屋第一层完工后,在潭东镇洪泰钢架厂附近将1万元现金交给廖某己,廖某己在潭东镇双胞胎饲料厂对面国道路口将1万元转送给曹某某;第二层完工后,廖某丁在潭东镇洪泰钢架厂附近将0.8万元现金交给廖某己,廖某己在潭东镇潭东镇老卫生院附近将1万元转送给曹某某;第三层完工,廖某丁在潭东镇洪泰钢架厂附近将0.5万元现金交给廖某己,廖某己在潭东镇政府附近将0.5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2)通过廖某己向廖某戊索要钱款1.5万元。
2017年下半年,廖某戊在潭东镇迳背村元拱坳组新建房屋,施工期间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阻止其施工,为建成该房屋,廖某戊请廖某己帮助其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廖某己将廖某戊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廖某戊新建房屋为条件,向廖某戊索要1.5万元。廖某戊房屋建成后,在洪泰钢架厂附近交给廖某己1.5万元现金,廖某己在潭东镇政府附近将1.5万元转送给曹某某。
9.利用职务便利,为短井村村民袁某某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通过**木材加工厂老板周某甲向袁某某索要钱款5万元。
2017年,袁某某为在潭东镇短井村建一栋三层楼房,请周某乙帮助其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周某乙将赖某某请托事项转告曹某某,曹某某以不拆除袁某某违章建筑为条
件,向袁某某索要5万元。之后,袁某某在**木材加工厂周某乙办公室交给其5万元现金,周某乙在其办公室,将袁某某所给的5 万元现金转送给曹某某。
10.利用职务便利,为过路村村民罗某某抢建违章建筑提供帮助,向罗某某索要钱款3万元。
2017年,罗某某为在潭东镇过路村建房,请周某乙帮助其找潭东镇城管中队相关工作人员关照。周某乙联系罗某某、曹某某到其办公室,介绍罗某某认识曹某某。罗某某请曹某某关照其建房,曹某某以不拆除罗某某所建房屋为条件,向其索要3万元。罗某某新建房屋完工后,在周某乙办公室送给曹某某3 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曹某某与伍某某共同收受廖某庚所送钱款6万元,曹某某分得3万元。
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廖某庚,为感谢曹某某、伍某某放任其向违建户收取钱财,帮助违建户违章建房。2017年6月,廖某庚在潭东镇政府门口将6万元现金送给曹某某、伍某某,让该二人自行分配。之后,曹某某和伍某某各分得3万元。
(二)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7年中旬,曹某某滥用职权,未依法履行查处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工作职责,且以索要、收受违建户钱款为条件,放任潭东镇村民建违章建筑,导致潭东镇逞背村村民廖某丙的违章建筑被政府征地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96.35 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6.35万元。
2020年6月16日,经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由赣州蓉江新区纪工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曹某某带至赣州市党风廉政教育信丰管理中心接受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案件调查期间,曹某某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退缴违法所得4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 归案经过及接受调查期间的表现、银行交易流水、人口信息及主体身份资料、违法所得退缴凭证等书证;2. 证人廖某丙、陈某戊、陈某己、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受聘请担任谭东镇城管中队工作人员,并受委托从事查处、拆除违规建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2万元(个人分得4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城管中队小组长职权范围内职责,造成国家损失共计人民币96.3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诗丙
检察官助理:钟梅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7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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