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9********,汉族,户籍所在地扶余市**镇**街,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住扶余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7月22日被扶余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期间,在为扶余市**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时,为其申报项目、获取补贴提供帮助。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国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期间,为扶余市**镇**合作社申请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为其申报项目、获取补贴提供帮助。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三次收受**合作社法人王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曹某某在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期间,为扶余市**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为其申报项目、获取补贴提供帮助。2017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郑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期间,为扶余市**镇**农民农机合作社申请2016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为其申报项目、获取补贴提供帮助。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二次收受**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辛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5曹某某在任扶余市**服务中心党组书记兼主任期间,为扶余市**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2017年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中,为其申报项目、获取提供帮助。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丁某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上交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厅文件、申报项目档案、银行汇款记录、扣押财物清单、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国某某、王某甲、郑某甲、郑某乙、辛某某、王某乙、曹某某、丁某某、苏某甲、曲某某、苏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全部上交赃款;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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