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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受贿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街道办事处**街**巷**号,住南郑区**镇**路**小区。2005年11月任南郑县*镇副镇长,2007年8月任南郑县**镇党委委员、副书记,2011年2月任南郑县**镇镇长,2013年7月任南郑区**镇党委书记,2018年12月至案发任南郑区**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9月8日被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汉中市南郑区**镇党委书记、南郑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施工协调、工作安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共计691700元。其中,收受现金共计520000元,收受价值171700元的大众高尔夫汽车一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在南郑区**镇政府曹某某办公室,邬某某为承揽**古镇新区项目,送给曹某某现金2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1月28日,邬某某为承揽**古镇新区项目,在汉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刷卡的方式为曹某某购买一辆价值人民币171700元的大众高尔夫汽车一辆,曹某某予以收受并将该车登记在个人名下,由曹某某个人使用。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巷曹某某家中,邬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承揽**古镇新区项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送给曹某某现金20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郑区**镇政府曹某某办公室,赵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帮其顺利承揽到**镇**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送给曹某某现金1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巷曹某某家中,赵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承揽**镇**旧城改造项目管网改造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送给曹某某现金2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郑区**镇政府曹某某办公室,周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帮其承揽到**镇机关基础维修加固业务用房工程项目,送给曹某某现金2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南郑区**街道办事处**巷曹某某家中,周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承揽**镇**整治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送给曹某某现金3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8、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南郑区大河坎镇**小区曹某某家中,黄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承揽宝汉高速公路**段拆迁集中安置区特困楼项目以及**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二期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送给曹某某现金10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曹某某在被南郑区纪委监委调查期间,怕事情暴露,曹某某将收受黄某某的100000元现金退还给黄某某。

9、2018年1月15日,在南郑区大河坎镇**小区曹某某家中,袁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承揽**镇文体广场项目、**村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支持,送给曹某某现金10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10、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在南郑区大河坎镇**小区曹某某家中,查某某为感谢曹某某在其侄女婿牛某某工作安置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曹某某现金20000元,曹某某予以收受。

以上,除退还给黄某某的100000元外,其余均被曹某某用于房屋购置、装修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曹某某已将全部涉案款及涉案车辆退缴至汉中市南郑区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91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磊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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