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曾用名曹**,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定陶县**街道**路**巷**号**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曹某乙为开半挂牵引车,通过其弟弟被告人曹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去车管所补办了驾驶证A证提供给曹某乙,曹某乙在菏泽市黄河路车管所对过一照相馆内,通过提供本人照片和杨某某的驾驶证A证给照相馆工作人员,花费200元,由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杨某某的驾驶证基础上变造一本照片为曹某乙本人照片的驾驶证。曹某乙没敢使用变造的驾驶证,将该驾驶证还给杨某某,案发后驾驶证被查扣。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变造A2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 马尚彪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曹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定陶县**街道**路**巷**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材料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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