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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某复印社内,被告人曹某某将其朋友孙某某遗留在其处的驾驶证件中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照片后,让复印社人员进行塑封。2020年6月12日20时,被告人曹某某因饮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现其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 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拜泉县;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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