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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68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乡**村**里**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7日、29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签订3份服装承包、加工合同。随后于同月10日、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是**公司生产主管、可以代表公司签合同为由,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彭某某签订3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在彭某某将加工好的服装送至**公司后,被告人曹某某收取**公司支付的货款。彭某某得知后多次向曹某某追讨货款,被告人曹某某仅支付部分货款给彭某某,未支付货款人民币76175.6元。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是**公司生产主管负责订单发包为由,多次口头向被害人邹某某、杨某某下服装加工订单,其后由其本人接收被害人邹某某、杨某某加工好的服装,仅支付邹某某部分货款,未支付货款人民币49885.5元,未支付杨某某货款人民币112225元。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冒签**公司法人代表傅某某的签名,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服装承包、加工合同,并要求杨某某将加工好的服装交给其本人。次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公司签订相同内容合同。其后,被告人曹某某收到杨某某加工好的服装后交付给**公司,并收取货款。杨某某得知被告人曹某某冒签合同后多次向曹某某追讨货款,曹某某仅支付部分货款,未支付货款人民币67245.1。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潜逃,后于2017年1月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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