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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里**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06年与沃某某签订茶山承包协议书,取得安吉县梅溪镇钱某某俞某某的46.9亩茶叶山的承包权;2007年又与陈某甲签订茶山承包协议书,将该处茶山承包权转让给陈某甲。后被告人曹某某在已经将该处茶山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虚构其本人为该茶山的承包人并采用将该茶山转包给他人或者抵押借款的形式骗取财物,具体如下:

1、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让上述茶山为担保和被害人黄某某签订转让协议,骗取黄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人民币6.2万元。

2、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让上述茶山为担保和被害人杜某某签订转让协议,骗取杜某某承包款人民币30万元,后被害人杜某某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人民币6万元。

3、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转让该茶山承包权的形式与被害人周某甲勇签订茶山转让协议书,骗取周某甲勇承包款人民币22.8万元,该款项用于抵扣曹某某之前向周某甲勇的部分借款。后被害人周某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人民币4万元。

4、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抵押上述茶山承包权的形式与被害人赖美容签订茶山转包协议,骗取赖美容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后被害人赖美容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人民币650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80.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黄某某、赖美容等人的陈述

4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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