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文盲,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以冒用包某某名义办理的身份证骗领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1张,并绑定其手机由自己使用。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扣押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诉讼参与人的户籍等书证;
3.证人蒋某甲、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开设赌场
2020年2月底至3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蒋某乙家、淮阴区**小区**号楼**室、清江浦区**区**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组织20余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中抽头打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组织吴某甲、吴某乙、颜某某等人参加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扣押赌资及用于赌博的资金合计人民币44186元及赌具牌九1副。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扣押赌具牌九1副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刚
检察官助理 康昊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赌资及用于赌博的资金人民币44186元和赌具牌九1副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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