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电焊工,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殷都区安钢大道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郊乡政府门前时,将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邢某某撞倒。在交警王某甲、辅警马某某到达现场处置时,曹某某用拳头击打正在处警的王某甲脸部。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邢某某、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处警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乙、徐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道路交通事故勘察笔录、照片;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处置现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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