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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永吉县人,在津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镇**村**社,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站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0的丰田轿车,途经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500米憨老头凉皮门前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李某某等人拦检,期间曹某某不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并强行关上车门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交警李某某为制止曹某某离开,拉拽驾驶车窗时造成其左手刮伤,交警张某某躲闪时造成腰部扭伤(本人自愿放弃伤情鉴定)。2019年8月24日经鉴定,李某某左手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鹏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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