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薛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14时至16时许,民警王某甲、贾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王某乙等人着警服、开警车到高新区**小区出警,依法处理他人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无故对民警王某甲进行辱骂,并用石头砸辅警王某乙、用手打辅警王某乙脸部,持续吵闹扰乱民警执法,围观群众众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秦某某7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2人陈述,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邵珠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76926****);
2.诉讼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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