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捕前住原籍。2020年5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许,松林店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驾驶警车行驶到松林店镇房树村时遭到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故意驾驶机动车阻拦将警车逼停,且拒绝配合民警执法检查并推搡民警,致使出警过程被延误半小时,被告人曹某某被带至松林店派出所后与其家属采取跪求、纠缠、威胁等行为严重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长达近1小时,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后曹某某为逃避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晕倒后在北带至医院看病之机从医院逃跑,逃避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松林店派出所证明、保定市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证人扈某某、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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