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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17时许,酒后在天津市蓟州区鼓楼广场**烧麦店就餐后,拒绝付款并踢踹桌椅,该饭店老板报警,文昌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金某某接警后依法出警,曹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金某某以拍打、抓挠、踢踹等方式进行殴打。

被告人曹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庆磊

检察官助理:路朋霞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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