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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妨害公务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汝南县**花园小区北门**洗脚店,殴打其妻子邢某某后,汝南县汽车站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劝阻被告人曹某某,曹某某不听劝阻推攘殴打民警王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等人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殴打出警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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