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00381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九龙坡区**镇**路**号**安置房小区门口附近,不服从疫情期间小区封闭式管理规定,辱骂相关工作人员,并将自己佩戴的口罩扔在地上,在民警对其进行劝诫时,曹某某仍不听劝阻,并采取踢打、撕咬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咬民警马某某左手食指,将辅警慕某某的左手臂咬伤。经鉴定,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慕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6.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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