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组,家住信丰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均已作治安处罚)在信丰县**镇**店从事卖淫活动。2018 年11 月25 日20 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店内抓获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及嫖娼人员张某某、王某(均已作治安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卖淫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及嫖娼人员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的被告人曹某某用于记帐用笔记本,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两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居住于信丰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曹某某用于记帐的封面印有“l like summer”字样的记录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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