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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某某,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1********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被告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2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2017年2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2018年4与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4月份一天,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苏H**的大众轿车在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的一个废弃厂房处容留朱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201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苏H**的大众轿车在位于盱眙县马坝西高速出口附近加油站后面小路上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3.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苏H**的大众轿车在淮安回盱眙的淮金线路上容留朱某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5月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盱眙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翰轩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江苏省方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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