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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住本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4 至2019年期间因吸食毒品先后其次被原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某乡某村自己家中,容留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土制海洛因一次,次日被原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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