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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号楼**。曾于2020年8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于2020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号楼**室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2月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郝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傲霜

                                 检察官助理:姚景元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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