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捕前住涞源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曹某某在其租住的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刘某某、龙某某、么某某(上述吸毒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三人吸食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供上述吸毒人员适用,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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