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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黑皮”,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津市**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1日被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先后5次容留彭某某、冯某某、林某、谢某等人在自己位于津市**宿舍**栋**单元**号的家里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冯某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次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林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11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冯某某、谢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次日上午,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林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冯某某在自己家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了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明细,津市**公安局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冯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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