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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号。因吸毒,2015年7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2017年9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8年9月2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20年8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8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罗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到本市**镇“**商务旅馆”出资开房,随后容留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在该旅馆的8316房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指认照片、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②证人罗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证言;③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④辨认笔录;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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