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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2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三次在湘潭县**镇**路**号**楼卧室内(其向朋友借用的房间)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刘某某、“龙妹几”(基本情况未查实)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2日晚上,曹某某容留何某某、刘某某在湘潭县**镇**路**号**楼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2、2020年1月27日晚上,曹某某容留何某某、“龙妹几”在湘潭县**镇**路**号**楼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3、2020年1月28日上午,曹某某容留刘某某在湘潭县**镇**路**号**楼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鸿艺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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