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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家住资兴市**乡**村九里**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一天,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两人到一起玩,“雷某某”联系曹某乙说要到曹某甲家里玩(指吸食毒品),于是曹某甲和曹某乙便到资兴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曹某甲的住处中等“雷某某”。随后“雷某某”和袁某某、方某某以及“光头”等人赶到曹某甲住处。“雷某某”从身上拿出毒品冰毒、麻古,曹某乙拿出自制的过滤水壶,曹某甲、“雷某某”、曹某乙、方某某、袁某某、“光头”6人便围着曹某甲家餐厅的桌子,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将毒品冰毒、麻古吸食完毕。被告人曹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到鲤鱼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毛发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样本毒品检测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方某某、曹某乙、曹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坤全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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