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未检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2001********,汉族,职高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室。2020年2月2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唐某某、卢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自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室的家中容留唐某某、卢某某、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0年3月11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唐某某、卢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唐某某、卢某某、罗某某在自己家中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曹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俊
检察官助理 张萌
2020年6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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