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先后承租了河源市源城区城脚下16号、10号出租屋,用于容留多名失足妇女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失足妇女在上述出租屋每卖淫一次,被告人曹某甲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的台费。
2018年5月13日23时某某,公安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河源市源城区环城西路附近有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随后在上述出租屋附近陆续抓获嫖娼人员李某甲、邓某某、王某甲、向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环城西路超爽网吧对面巷子抓获被告人曹某甲以及卖淫人员王某乙、曾某某、张某甲、曹某乙、陈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曾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邓某某、李某甲、邱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失足妇女卖淫提供场所,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秀娟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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